古代城市发展道路的规律及其社会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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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城市发展道路的规律及其社会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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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古代城市发展道路的规律及其社会学意义摘要:在古代农业社会。中西方城市的发展道路既存在普遍性,也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有着根本的社会学意义。资本主义在近代中西方的不同命运。似乎从这里可以窥见其中的奥秘。  关键词:城市发展;法律;资本主义;社会学意义    一    从世界城市发展的历史看,农业时代政治城市优先发展,城市的功能以政治功能为主,工业文明时代经济中心城市优先发展,城市以经济功能为主,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政治城市优先发展逐步转移到经济城市优先发展,城市主要功能逐步由政治功能转向经济功能。这是一条普遍规律。然而,这一转变并非突变,而是一种渐进性转变,实际上,在农业文明时代,经济意义上的城市已开始发展起来,城市的功能也在逐步转变。这是中西方城市发展的共性。当然,从城市产生的那一天起,中西方城市的发展就存在一定差异,愈发展。这种差异就愈大。   城市产生于文明社会,它的起源大体上与原始社会解体,国家的出现一致。原始社会后期,一部分权势集团或富有者为保护自己的利益,驱使那些依附于他们的土地的耕在其居住地周围,挖壕筑沟、修城造廓。随着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城廓也就不断巩固和完善,这就形成了人类最早的城市。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王权制度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城市的集中聚合的过程中,国王占据中心位置,他是城市磁体的磁极,把一切新兴力量统统吸引到城市文明的心腹地区来,并置诸宫庭和宙宇的控制之下。国王有时兴建一些新城,有时将亘古以来只是一群建筑物的乡村小镇改建为城市,并向这些地方派出行政官吏去代他管辖,不论在新建的城市或改建成的城市中,国王的统治使这些地区的城市,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决定性的变化。”因此,从城市的起源和早期发展的动力机制来看,农业时代早期政治中心城市优先发展,城市的社会功能中,政治功能排在首位。它完全符合历史发展的实际。在古代中国,大约在距今4000~5000年间,中国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即先后出现了一批早期城市,这些城市都是区域性的政治、军事中心。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各地形成了大批城市,这些城市的出现都是中国统治者为了建立政治中心、军事踞点而建立起来的。“这是一种依着‘由外而内’ 的方式发展起来的城市,城市的建立基于人的主观能动性多于自发的自然地形成。”在西方,古代希腊文明的源头——爱琴文明-克里特、迈瑞尼文明时代。亦是如此。约公元前2000年,克里特出现了最初的国家。克里特文明的最大特征是宫殿的修筑。每个城市国家多围绕王宫而形成,宫廷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这表克里特文明中政治城市优先发展。迈锡尼人王权是以宫殿为中心,以繁复的行政管理制度为基础的权力高度集中的成熟的君主制。这种制度更接近于同代近东文明古国的高度发达的君主专制制度。古希腊、罗马时代,也是如此。“在古希腊人中,王权制度和城市主体的构成成份,与我们在美索不达米亚所见到的情况基本相同。”   然而,历史的发展逐步使中西方城市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随着罗马帝国的日益扩张,城市经济开始走下坡路,蛮族的入侵,使灾难加深了,昔日繁荣的都市已变得满目疮夷。然而,大约从公元10世纪开始,奇迹发生了,新的工商业城市开始出现,同时衰败的古代城市开始复苏。威尼斯、热那亚、马赛、巴黎、伦敦、科伦、布拉格等一大批工商业城市出现了。这些城市一兴起,就与古希腊罗马的城市,与中世纪早期一些由教会控制的城市,性质完全不同,它们是经济中心。西欧从此开始逐步由政治中心优先发展转移到经济中心优先发展,城市的功能主要由政治功能转向经济功能。而在中国,随着秦王朝一统中国,郡县制的普遍推行,城市成为中央、郡、县各级政权机构所在地,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首都——郡治——县治的行政等级城市体系,城市的政治功能进一步强化,城市的经济文化发展也因政治的需要而推动。  然而,从政治城市到经济城市优先发展,这是一条普遍规律。中国城市的性质在唐代中后叶开始发生变化,一方面,一些大城市的经济功能增强,出现了一些经济都会,如长安、洛阳、扬州等;另一方面,从唐末到北宋,新的工商业城市——镇市开始发展起来。宋代各镇市均以工商业的发展为特征,部分镇市的繁荣特征与收入状况,已开始接近或超过州县城。虽然它们总体上规模略小一些,但却有着不同于传统政治城市的突出的经济功能。把这些镇市称为经济都市或雏形的经济都市,显然并不过分。市镇的广泛兴起,在中国城市发展史上有着不寻常的意义。它标志着中国城市的功能开始发生转变。赵冈指出,中国城市分为“政治意义很强烈”的“行政区划的治所”(赵氏称之为“城郡”Cities)和“基于经济因素而自然形成”的“市镇”两类(Markettowns),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城市和市镇两者的性质不同,发展的过程也不同。”宋代以后“大中城郡的发展完全停顿,城市化的新方向转到市镇”。   唐宋之后,我国的经济进一步发展,并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城市之间的商品流转较以前更加活跃。从而促进城市的发展和城市经济功能的增强。尤其是经济比较发达,交通便利的东南沿海地区、江浙地区、长江沿岸、大运河沿岸城市发展较快。北京、南京、苏州、扬州、杭州等均为国内地一流的城市。这些城市经济非常发达,晚明的苏州无论“财赋之所出”、“百技淫巧之所凑集”(手工业还是“驵侩诗张之所依窟”(商业)。都堪称天下第一繁雄郡邑。可以说已经转化为工商业功能为主的城市。清代的北京,城市手工业发达,商业繁荣,出现了“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熙熙攘攘,骈阗辐辏”的景象,城市功能向多样性、综合性发展。又如开封,傅依凌将其作为传统城市的代表,认为“这是典型的亚洲的消费城市,又是封建地租的集中地,工商业是为这个城市的地主服务的”。但明中叶以后,在保持这种奢侈性消费特征的同时,生产经营型及为满足广大民众生产、生活需要而开设的各类店铺业、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日渐增多起来。这一时期市镇也得到进一步发展,数量增多,规模扩大。出现了一大批规模较大、人口较多的工商业茂盛的镇市。如景德镇、汉口镇、佛山镇、盛泽镇、震泽镇等。市镇的经济功能非常突出,堪称新兴的工商业城市。同时,还出现了许多新兴的工商业城市。如天津、上海等。   因此,农业时代后期中国古代城市的性质发生了一定变化,一方面一些大城市的经济功能强化,城市功能向综合性、多功能的方向发展,出现了一些著名的工商业之都,如明清时期的苏州、杭州,不仅商业发达,而且手工业也非常发达,可谓工商并重,这一类城市已具备了前现代化城市的特点。另一方面,大批经济意义上的市镇开始产生。但这并没有改变中国古代城市以政治行政功能为主的状况。“即使到明清时期,江南地区商业发达,市镇繁荣,‘经济因素’在一些城镇表现得十分突出,但区域内主要城镇所具有的政治或军事功能,则从来就没有削弱过。”这一点与欧洲城市发展道路有很大的不同。  而且,西欧自工商业城市兴起之后,经济功能进一步强化,并且依赖货币,使城市从不自由的地方上升到自由的地方,城市先后通过购买或武装起义,使城市在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上获得了不同程度的自治,城市开始制订了自己的法律,成为了持久的自治共同体,并逐步成为了西欧封建社会的“体制外权力中心”。然而,中国自宋代城市“城市革命”以来到鸦片新战争前几百年的时间,虽然城市的功能也在逐步转变,但其城市是整个封建社会体系的一部分。   较多的中外学者在论及古代中国城市时都注意到了中国城市与欧洲城市的区别。而韦伯最为典型,韦伯在《儒教与道教》等著作指出了西方中世纪城市和中国古代的城市的区别,他从城市起源、地位、性质、有无法律、居民的差异等几方面论述了中西城市的区别。他指出,中国古代的城市是帝国行政管理理性化的结果。而西方中世纪城市则是商业发达的产物;“在古代中国,以城廓为地域界限的城市虽然早就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中国的城市一直处于中央集权和军队的控制之下,不像中世纪以后的欧洲城市在政治、法律和军事上享有很大的自治权。”“中国的城市缺乏西方城市所特有的政治力量:领事、参议会,按照拥有军事独立权的商人行会的方式组织起来的商人与工匠的政治组织。”“亚洲城市中没有一种特别的、城市市民本身所独有的、实质的法或诉讼法,”中国城市的居民“与其宗族、祖产、祠堂所在的故乡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而西方中世纪城市则是以自由民为主要成员。并在比较东方城市与西方城市两大理想类型城市(以传统中国城市为典型)的基础上,揭示了城市与现代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的内在关联。韦伯的城市观也受到很多批评刚。从上述的分析看,韦伯将西方中世纪城市与中国古代城市进行比较并不符合历史实际。的确,在农业时代。中国历朝历代的行政中心城市与欧洲中世纪以经济功能为主的城市。有着很大的区别。但中世纪欧洲城市不能作为西方早期城市起源的典型。西方早期城市都是以政治功能为主,直到中世纪的商业革命才诱发了西方城市功能的变异:生产性的城市经济中心出现,以工商业者为主体的城市才开始走向城市自治,东西方城市的发展才出现巨大的差异。因而不能将欧洲中世纪的工商业城市作为城市的原生形态来与中国原生形态的城市进行比较。另一方面,中国封建社会自宋代“中世纪城市革命”开始,新兴的工商业城市——市镇开始产生,城市的功能也在逐步转变。因此,中西方城市发展道路在具有差异性的同时,也具有同一性。但是,即使是这些经济城市。与欧洲中世纪的工商业城市相比,也仍然缺乏政治上的特殊性,因此韦伯对中西城市发展差异的分析仍然具有普遍意义。在韦伯看来,这种差别有着根本的社会学意义。正如施坚雅所说:“韦伯的构想虽则在史实上并非总是确切无误,但在社会学上却是无瑕可击的。在他更大的开拓性计划中,西方型城市的特殊职能又赋予他的构想以高度的洞察力。”这里所说的韦伯“更大的开拓性计划”就是指韦伯对现代资本主义兴起的研究。西方为什么较早步入了资本主义制度?中国为什么没有步入资本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从中西方城市的历史发展中找到答案。要真正了解这一点,需要从韦伯关于现代资本主义起源的理论谈起。    二     关于资本主义的起源问题,是韦伯终身研究中关注的问题。一般认为,韦伯仅仅强调新教伦理在资本主义的起源中的重要性。而实际上他认为现代资本主义起源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其中,他特别强调法律与城市的重要性。理性的法律是使经济行动得以收到预期的后果的基本前提。资本主义工业组织,如要合理的运用,就必须能依靠可预测的判断和管理;而城市是现代资本主义兴起的前提和载体,城市创造了西方资本主义兴起的一系列条件。而理性的法律正是首先产生于中世纪的自治城市。“现代资本主义,即工业资本主义,发展的独特特征在于,它的基础是一套法律制度,这些制度是由工业城市创造的,它们不存在于古代的城市(polis)”。韦伯在考察世界古代和中世纪城市的基础上,指出了适合于资本主义兴起的城市的5个特征:1、要塞;2、市场;3、有自己的法院和至少部分有自己的法;4、团体的性质,以及与此相关的;5、至少部分自治和自主,也就是说,也通过行政机关进行管理,市民本身以某种方式参与行政机关的任命。正是这种理想类型的城市共同体,促进了现代资本主义的产生,“14世纪和15世纪,在地中海沿岸的某些城市已经稀疏地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初萌芽”;并且随着城市经济的日益扩张,“新兴的资本主义”用新的商业贵族的权力取代“封建主和行会市民”的权力,并且借助于王权,把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推广到全社会。因此“ 在西方,资本主义和城市实际上是合二而一的。”而在中国,由于没有产生这种城市共同体,无法产生出资本主义制度。  为什么欧洲中世纪产生了这种城市自治共同体,而在中国古代却没有产生这种城市共同体?我们还是要从中西方社会结构的分析出发,要从中西方不同的社会权力体系和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去寻找答案。西欧中世纪城市兴起之后,能够迅速地发展壮大,战胜封建主以致最终战胜王权,一方面是城市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取决于西欧独特的社会结构:政治分裂,教权与俗权相对,世俗统治与教会统治并存;诸侯割据,王权软弱,全国缺乏统一的行政管理系统。在这种多元社会结构中,社会留下了无数个大大小小的缝隙,在这些缝隙中,由于相对脱离了结构性的强制,新的因素能够产生和发展起来。再者,西欧封建制度带有契约性因素,领主与封臣之间的关系具有契约性关系,因此韦伯称西欧封建制度为法制化制度,这一点对西方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西方城市的所谓自主性与独立性,从根本上来说,是其法制化因素的延伸,城市所得到的特许状“只是领主与封臣之间契约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如果不是西欧封建社会的多元结构,没有封建支配所展示的那种固定化、法制化的倾向,城市的政治特权无法想象。   而反观中国,自专制主义国家建立以后,中国就一直不存在象西欧那样的教权与俗权并立的统治模式,皇帝“不仅是最高的领主,也是最高的祭司”。皇帝的权威是全面的。至高无上的。而且中国的文明从未发生中断,虽然朝代不断更替,但专制统治体制一直延续,而且不断强化。正如王国斌所指出:“中国不仅一直维持着统一帝国的形象,而且不断地再创统一帝国的实体。”其城市发展也一直保持着连续性。虽然到了帝国晚期,一方面,许多传统政治行政中心城市如苏州、杭州等工商业非常发达,但这些城市仍然是封建政权分布在各地的不同等级的政治中心,因而城市一直是在封建皇权的有力控制之下,不可能成为城市自治共同体。另一方面,新兴的工商业城市——市镇发展起来。但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制度足以阻止任何自主社会力量的兴起,足以阻止自主城市的发展,并将市镇纳入自身的运行体系之中,而不使之成为对立物。对此,施坚雅在《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一书中有精辟的论述。  施坚雅认为,在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中,经济中心区域与行政中心区域互为关系。施坚雅指出,“ 从三个意义上说,可以把经济方面的重要职能视为基本的职能。第一,在物资和服务交流中,在货币和信贷流通中,在为生计和其他经济利益的人员流动中,市镇和商业城市都是它们的中心接点。这就是说,各级贸易中心必然是庙宇、书院和慈善机构的所在地,也是行使政治、管理、甚至军事控制权的非官僚结构总部的所在地。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业中心吸引了其他类型的重要职能,因此,宗教教区、书院招收学生的地区范围和超政治结构的管辖范围,在地方一级上都有与作为贸易中心的经济腹地相重合,并反映其节点结构的倾向。第二,由于提取经济盈余无处不是使政治结构得以运转的关键,政治结构为了控制和调节交换手段,间接地控制和调节生产,开发特定地方体系的资源,而把精力集中在商业中心上,效率也最高。因此,秘密社团和其他超政治结构的总部通常都位于市镇和商业城市,其部分原因是,在政治竞争的目标中,对市场和其他关键性经济机构的控制权最为突出。同样;席国行政在定期的调整和改组方面,就有一个带规律性的特点,那就是将新近崛起的贸易中心合并成为治所。第三,在形成中国的各城市体系方面,贸易似乎大大胜过行政活动,大大胜过沟通城镇的任何其他形式。这一部分是因为官僚地方行政相当不力,更因为对成本距离一贯敏感的商业,比行政更受地文的实际钳制。因此,在形成城市体系的方面,地理钳制和贸易方式两个因素趋于互相补充。”可以说。是经济的因素如地理位置、人口和土地的规模以及税收决定了地方政府衙门的大小和层级以及在行政系统中的同一层次机构中的不同等级,“ 治所的正规行政属性,大部分是由它在相关经济中心地区区域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发展出来的”,也就是说,一个地区的经济实力与其地方政府在行政等级中的位置是一致的,如果一个地方经济发达,商业繁荣,并且税收丰厚,那么这里通常是一个重要的行政中心。而如果一个辖区社会经济发生变化,那么政府可能调整这一辖区的行政级别,如将道台衙门迁至知府衙门所在地,或是将知府衙门所在的城镇提升为知府衙门所在地。政府的意图是要确保其对重要的经济活跃地区的官僚加以控制,“防止那些在商业中心掌握经济控制权的人篡权乱政”。实际上,不光清代如此,从草市兴起之后的发展历程可以支持这一理论。  唐末草市兴起之后,朝廷在利用政治权力进行阻碍止无法奏效的情况下,采取将草市官市化的办法以加强对草市的控制与管理。如洪州分宁县“本当州之亥市也。……聚江、鄂、洪、潭四州之人,去武宁二百余里,豪富物产充之,唐贞十六年置县。”宋代市镇兴起之后,朝廷对市镇采取一系列与行政中心城市基本相同的经济社会管理措施,镇的管理由朝廷或路州机关辟派监镇官或监税官。明清时期,同样如此。如,在富庶的江南地区,对经济市镇加强管理和控制有以下几方面的政策。①设置新的县治;②将县治所移于镇市;③ 设置行政管理机构。政府调整的行政区划的目的,最重要的是力求政府能够从中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分疆划界“必以赋税之数为衡”;同时要考虑政治管理上的便利。在长江中游地区,亦如此。市镇一般设有官方管理机构,政府派驻官员对市镇进行管理,管理方式的设置有以下几种:①设置新的管理机构,如:巡检司、税课局、团防局等;②将及有关管理机构移于镇市,如将县丞署、同知署移于镇市。政府通过这些措施,成功地将市镇纳入自身体系,“帝国晚期的城市体系却更成熟、更丰满;都市与市镇更好地结合成统一的层级系统,城市总人口在整个层级中分布得更均衡”。使得这些新兴的经济市镇既无政治上的自治权,又无雄厚的经济实力,无法不能成为西方中世纪那样的城市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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