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有关利率的名词概念及生活中储蓄方式
2003 年 11 月 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一次论坛
上指出:利率市场化的关键是确定基准利率。这个基准利率确定后,
才能确定利率结构、风险结构。没有基准利率的确立,利率市场化就
是一句空话。
国内各大银行的储蓄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整存整取:分 3 个月、半年、1 年、2 年、3 年、5 年等数种,一
次存入一笔钱,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期限越长利息越高。不到期可
以提前支取,但利息改按活期存款计算。
2、零存整取:分 1 年、3 年、5 年 3 档,每月固定一定数额的钱,到
期一次还本付息。
3、存本取息:档次同上,一次存入一笔钱,以后逐月领取利息,到
期时还本。
4、“大面额”:是一种固定的存单,记名或不记名,不能提前支取,
利息比整存整取高。
5、活期存款:随时可存可取,利息最低。
6、“通知储蓄”:分 3 个月、4 个月、5 个月、6 个月点个月、1 年、2
年、3 年等期限,存时期限不固定,取时按实际存期支付不等的利息。
7、购买国债
8、教育储蓄
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
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是一种专门为学生支付非义务教
育所需教育金的专项储蓄。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开户时,储户要持
本人(学生)户口簿或身份证,到银行以储户本人(学生)的姓名开
立存款账户。到期支取时,储户需凭存折及有关证明一次支取本息。
为加强和规范对教育储蓄免税的管理,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教
育部日前联合下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
法》,该办法从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
项储蓄。对象是在校中小学生,其存期分 3 年期和 6 年期两种,为零
存整取定期储蓄,每户最低起存金额 50 元。教育储蓄定向使用,是
一种专门为学生支付非义务教育所需的教育金的专项储蓄。 教育储
蓄的利率享受两大优惠政策,除免征利息税外,其作为零存整取储蓄
将享受整存整取利息,利率优惠幅度在 25%以上。 教育储蓄采用实
名制,办理开户时,储户要持本人(学生)户口簿或身份证,到银行
以储户本人(学生)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到期支取时,储户需凭存
折及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学校证明到商业银行一次
支取本息。 据了解,1999 年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以来,对教育储蓄的免税管理一直是利息
税征管的薄弱环节。由于储户在储蓄机构多头开户、用虚假或不合格
的证件开户、利用虚假或不规范的证明支取本息,部分储蓄机构甚至
为完成储蓄任务而以教育储蓄的名义进行揽储,对国家金融和税收秩
序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该办法从享受免税
优惠的主体资格、教育储蓄的额度、开户、存期、利率优惠、证明的
管理、教育储蓄的支取、税务机构和储蓄机构的后续管理、违法办理
教育储蓄的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规范教育储蓄免税管理。 一是在
原规定教育储蓄最高限额 2 万元的基础上,明确细化了教育储蓄额度
问题。办法规定,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
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
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 2 万元教
育储蓄的免税优惠,每一阶段教育储蓄本金合计不得超过 2 万元,本
金合计超过 2 万元或一次性趸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
的优惠政策。 二是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
称“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使用进行了明确。办法规定,教
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证
明”;“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由学校到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证明”一式三联,分别由学校留存、
提供给储蓄机构、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
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和“证明”支取本息,储蓄机构应认真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证明”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
蓄优惠”印章。 办法特别强调,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税务机关可以
处未缴、少缴税款 1 倍以下的罚款;对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
揽储,未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而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应向纳税人
追缴应纳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 50%以上 3 倍以下的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