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级下册数学素材介绍有关利率的名词概念及生活中储蓄方式青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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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级下册数学素材介绍有关利率的名词概念及生活中储蓄方式青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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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介绍有关利率的名词概念及生活中储蓄方式 2003 年 11 月 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一次论坛 上指出:利率市场化的关键是确定基准利率。这个基准利率确定后, 才能确定利率结构、风险结构。没有基准利率的确立,利率市场化就 是一句空话。 国内各大银行的储蓄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整存整取:分 3 个月、半年、1 年、2 年、3 年、5 年等数种,一 次存入一笔钱,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期限越长利息越高。不到期可 以提前支取,但利息改按活期存款计算。 2、零存整取:分 1 年、3 年、5 年 3 档,每月固定一定数额的钱,到 期一次还本付息。 3、存本取息:档次同上,一次存入一笔钱,以后逐月领取利息,到 期时还本。 4、“大面额”:是一种固定的存单,记名或不记名,不能提前支取, 利息比整存整取高。 5、活期存款:随时可存可取,利息最低。 6、“通知储蓄”:分 3 个月、4 个月、5 个月、6 个月点个月、1 年、2 年、3 年等期限,存时期限不固定,取时按实际存期支付不等的利息。 7、购买国债 8、教育储蓄 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 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是一种专门为学生支付非义务教 育所需教育金的专项储蓄。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开户时,储户要持 本人(学生)户口簿或身份证,到银行以储户本人(学生)的姓名开 立存款账户。到期支取时,储户需凭存折及有关证明一次支取本息。 为加强和规范对教育储蓄免税的管理,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教 育部日前联合下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 法》,该办法从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 项储蓄。对象是在校中小学生,其存期分 3 年期和 6 年期两种,为零 存整取定期储蓄,每户最低起存金额 50 元。教育储蓄定向使用,是 一种专门为学生支付非义务教育所需的教育金的专项储蓄。 教育储 蓄的利率享受两大优惠政策,除免征利息税外,其作为零存整取储蓄 将享受整存整取利息,利率优惠幅度在 25%以上。 教育储蓄采用实 名制,办理开户时,储户要持本人(学生)户口簿或身份证,到银行 以储户本人(学生)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到期支取时,储户需凭存 折及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学校证明到商业银行一次 支取本息。 据了解,1999 年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以来,对教育储蓄的免税管理一直是利息 税征管的薄弱环节。由于储户在储蓄机构多头开户、用虚假或不合格 的证件开户、利用虚假或不规范的证明支取本息,部分储蓄机构甚至 为完成储蓄任务而以教育储蓄的名义进行揽储,对国家金融和税收秩 序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该办法从享受免税 优惠的主体资格、教育储蓄的额度、开户、存期、利率优惠、证明的 管理、教育储蓄的支取、税务机构和储蓄机构的后续管理、违法办理 教育储蓄的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规范教育储蓄免税管理。 一是在 原规定教育储蓄最高限额 2 万元的基础上,明确细化了教育储蓄额度 问题。办法规定,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 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 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 2 万元教 育储蓄的免税优惠,每一阶段教育储蓄本金合计不得超过 2 万元,本 金合计超过 2 万元或一次性趸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 的优惠政策。 二是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 称“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使用进行了明确。办法规定,教 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证 明”;“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由学校到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证明”一式三联,分别由学校留存、 提供给储蓄机构、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 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和“证明”支取本息,储蓄机构应认真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证明”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 蓄优惠”印章。 办法特别强调,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税务机关可以 处未缴、少缴税款 1 倍以下的罚款;对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 揽储,未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而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应向纳税人 追缴应纳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 50%以上 3 倍以下的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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