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课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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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课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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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第八课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教学目标] (一)认知目标: 1.识记:宪法的含义。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宪法规定。我国宪法的构成。 2.理解: (1)从内容规定、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上,说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列举我国宪法的有关条款,说明宪法是人民权利的最重要的法律保障。 (二)能力目标: 结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原则或规范,初步具备识辨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或公民个人行为是否违宪违法的能力。能够对照社会与生活实际,大体说明宪法对我国公民各项自由和权利的有关规定。 (三)思想觉悟目标: 深刻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一切国家机关、团体和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树立宪法至上观念。思想上能够认识到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核心也是依宪治国,宪法具有最高权威,神圣不可侵犯。切实做到认真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热情写传宪法,勇于维护宪法。 [教学重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 [教学难点]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以宪法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制。 [课时安排] 3课时。 第一课时   请同学们粗读本课的课题、框题、目题、由学生将知识结构写在黑板:(略)……请同学阅读第八课题下的引言并思考回答以下问题:(1)我国法律在哪些领域发挥重大作用?(2)依法治国的核心为什么是依宪治国?(3)为什么要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设计此思考题的目的是:(1)使学生对本课要讲的内容有一个基本了解;(2)突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和宪法的最高权威概念:(3)学生并不一定马上回答出,但要有一个明确、清晰的概念。) [导入新课] (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却容易使人认为是国家领导人的事,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事,不如具体的法规如刑法、民法、诉论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人们每天都能接触和使用的法律来得具体。宪法好像离我们很远,与我人的生活没有直接关系,是这样吗? (生):否! (师):在浩瀚无垠的太空中,太阳系是个独特的星系。它由一颗恒星(太阳)、9颗行星及36颗卫星、几万颗小行星、千百万颗彗星组成。在这个“大家庭”中,太阳含有全部物质能量的99.9%,是这个星系的中心,控制着行星和其他天体的运行.对于人类来说,宇宙中没有比太阳更重要的物质了.所有地球上的生物或太阳系其它地方可能存在的生物,全部依赖太阳中心的火海才能生存.太阳的确离我们非常遥远,但却因其有巨大的能量而与我们息息相关.宪法也是这样,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些类似太阳系中的太阳,所有其他法律必须领带它存在,围绕它放置它是母法,是法律中的法律.这是我们这堂课要学习的中心问题.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板书) 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板书) 提问: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有哪些?区分不同性质国家的根本问题有哪些?(学生回答后,教师提示。) (1)区分不同性质国家的问题有:国家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2)宪法要解决国家的根本问题: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3)根本问题: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等;(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仍法纳税、劳动、受教育等。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板书)     提问:何为法律效力?(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提问: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哪几方面? (1)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板书) (教师引导。) 依据宪法第18条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据宪法第103条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依据宪法第11条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等。我国目前已颁布施行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共有4000多个。其中,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共制定了328件法律和法规,尤其是近五年来,八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和法规117件,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总数的35.8%,为历届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最多的一届. 我国法律、法规浩如烟海,涉及领域非常广泛,从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司法、行政,到军事、外交、民族、教育、体育、卫生,牵涉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但归其大类,主要是政治、经济及与公民权利义务相关的法律。这些法律,都是根据宪法制定,是宪法的具体化体现。 提问:举例说明我国制定了哪些使宪法具体化的法律?(学生回答后,教师引导。) a.与国家政治制度相关的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b.与国家经济制度相关的法律有: 《公司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对外贸易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专利法》、《审计法》、《会计法》、《商标法》、       《破产法》、《矿产资源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济合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食品卫生法》、《公路法》、《建筑法》、《农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c.与公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法律有: 《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职业教育法〉、〈婚姻法〉、〈继承法〉 (2)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销和宣布无效。(板书) 提问:我国建国以来共颁布了几部宪法,分别是哪年颁布的? (学生发言后,教师引导。)我国建国以来共通过了四部宪法,其中,1975年宪法是在“文革”中制定的,“左”的思想贯穿于整部宪法之中,致使条文之间相互脱节,语言文字含混不清,实际上也不可能实行。 1978年宪法由于不能适应改革开放以后新形势的需要,所以,1982年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再次修改宪法。这次修宪彻底清除了1978年宪法中“左”的影响,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铺平了道路。1982年宪法明确了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迫切需要表与之配套的法律体系,近年来,我国一直把经济立法放在首位,并对一批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进行及时修改。如:1982年宪法确认“个体经济”可以合法存在之后,个体经济俐到发展,为1988年国家制定和通过私营经济合法化的宪法修正案提供了法律依据。 (组织活动:一次与现行宪法配套的法律家族聚会。由学生扮演不同的法律成员分别阐述不同的法律功能及维护宪法的共同作用。见教材第117至第118页。) 3.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请看投影: (投影一:)原因: (1)由于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问题;(2)由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作用: 保证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投影二):制定宪法: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 @修改宪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可以提出议案,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才能通过; @普通法律: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都可以提出法律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小结]   本节课的核心内容是:毛泽东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只有依法治国,国家才能长治久安。马克思说:“宪法是法律的法律”依法治国首是指依宪治国,核心也是依宪治国。 [巩固新课]  请同学们将今天的讲课内容用填表方式进行归纳总结: 内容不同.法律效力不同.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宪法与普通法律)         第二课时   [复习提问] (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怎样体现的?(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基于宪法在解决国家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等方面原因,确认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主要体现在宪法的尊严和不可侵犯性上面。即:宪法不但在内容的重要性和对其他法律的约束力、强制力方面不容置疑,而且在贯彻落实、具体执行方面同样不容置疑,不能有丝毫含糊。 [导入新课] 宪法地位的确定,不光有一大堆法律为之配套,而且有一大批国家机关和行政管理人员为之服务。在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时候,必须遵循一个至高无上的原则: 二、宪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板书) 1.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的最高行为准则(板书) 提问: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谁?人民通过什么方式管理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权力机关是什么关系?(学生回答后,教师总结。)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宪法把国家权力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代表大会有最高的立法权、最高任免权、最高决定权、最高监督权,但这些权力的具体落实要通过各种国家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把部分权利交给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行使。反过来说,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行使着不同的国家权力。(阅读教材第120页,回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分别行使哪此国家权力?) 提问:行使这些权力的机关和部门人员,如何遵守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的规定? (1)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做宪法和法律禁止做的事。(板书) 举例一:改革开放后,我国出现的一次最大的政府行为失控案,是“海南汽车案”。1983年4月,国务院放宽八项对外经济贸易自主权。1984年1月至1985年3月,海南非法从岛外高价炒卖外汇5.7亿美元,共进口汽车8.9万辆,远销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参与倒卖汽车的不仅有政府机关,银行、财政、工商、物价、审计部门都曾染指,一些负有国家监督职责的机构也不例外。 举例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有关刑讯逼供方面的案例,参见教材第121页。)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一大特色是行政与司法合一,政府凌驾于法律之上。在这种政治化社会中,“人治”代替“法治”,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政府是全能的,具有巨大的权威,相对于民间社会来说,力量过于强大,这一点在经济领域尤为突出。 举例三:1998年3月25日,山东省单县部分小学生约400人发生服碘引起群体不良反映事件。起因为单县卫生防疫站某副站长自行在小学推销山东某保健品公司生产的“碘钙营养片”引起,而该产品一年前在湖北等地已造成小学生服用后普遍出现不良反应。当时山东省卫生厅经调查,上报一个“碘钙营养片属合格产品,不会引起中毒”的报告,此事便不了了之。 新的市场经济需要新的法律制度,需要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现代法律的重心,应从旧有体制中偏重政府体系完善和强化政府职能的立法,转到规范政府行为和发展市场经济的立法上来。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政府机构改组方案,40个部委减为29个,调整的方向是政府不再干预经济活动,强化它的社会职能,弱化它的经济职能。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扮演公正的“裁判员”和“经济警察”角色,而不是以往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角色。 (2)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做宪法和法律规定做的事。(板书) 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举例四:1995年1月18日下午,广西马山县一辆个体客车上发生抢劫,中途两个穿警服的人上了车,大家以为有救了,有人喊:“大壳帽出来管管!”可这二人就是不哼不动。后经查实,这二人是马山县人民法院的法警。 举例五:王某到张某家吃饭,见张某家被洗劫,张躺倒在地,已停止呼吸。他马上到法院报案,法院以不属于自己管辖为由,据绝接受。(见教材第121页) (3)国家机关不能做宪法和法律未授权的事。(板书)  举例六:某县公安局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在国道上设卡收费。(见教材第122页) 2.宪法是一切团体和组织的最高行为准则。(板书) 提问:我国有哪些社会团体和组织?其中,处于领导地位的是哪个? (学生回答后,教材引导。)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我国,共和党是执政党,在遵守宪法方面,应该而且必须为其他团体和组织做出表率。然而,由于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原因,知法守法的观念在一些人头脑中仍很谈薄,“长官意志”等现象屡屡发生。 举例七:1998年初,北京某报报道某地邮电部门官告民,结果民胜官败的消息,结尾写道;当地市委已对此案的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对区法院院长、一审审判长,市中院二审审判长等5人分加紧给予行政免职、记过、警告处分等。报道的本意是想表达党对干部严加监管,但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代会常委会任免的规定相违背。显然,党委发现自己管辖的党员干部不适宜担任法院职务,可以建议人大或其常委会依法任免,但无权越俎代疱。 3.宪法是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板书) 宪法与每个公民的生活密切相关。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不是一句空话,而要求每个公民自觉遵守。宪法第56条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1980年9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纳税项目、计算方法和对匿报所得额、偷税、抗税者的处罚方法。 举例八:1996年3月14日,中国首例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魏宝林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罚金5万元,补交税款6.1278万元.魏宝林是北京某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在职务外向外单位推广技术,五年内获款26.7万元,未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其偷税行为被举报. 4.一般来说,宪法通过三种方式规范公民行为;提倡或肯定公民的某些行为.(板书) (1)禁止或否定公民的某些行为.(板书) (2)要求公民必须做出某些行为.(板书) (3)提倡或肯定公民的某些行为. (板书)         请围绕以上三方面内容各举一个例子加以说明.(学生回答后,教师引导.) 在八届全运会上,辽宁女子中长跑队(“马家军”)取得优异成绩,获得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的奖金共400多万元.面对巨额奖金,有人眼红了,找到“马家军”教头马俊仁。“马导,现在社会上的奖励很多,我们能否也跟着分点儿”面对这种“索取”,马俊仁的回答倒也干脆:“我马俊仁没有权力这么做!”“我马俊仁不做腐蚀国家干部的事!”这朴实的语言包括了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即:做任何事不能超载法律允许范围(不违宪);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同违宪行为作斗争);用行动维护社会和法律的公正(索取不能超过奉献)。   [小结] 本节课的内容是将上节课的内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体化,即;通过宪法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切社会团体和组织、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突显它的极大的约束力和概括力。任何人不得做与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事,从而牢牢地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作用。   [巩固新课] 结合当地社会上的热点问题和大案要案的典型案例,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一重要概念具体化,写出字数约一千字的案例分析,明确宪法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售货员对一切社会团体和组织、对全体公民的约束力。                                                     第三课时   中国社会几千年以来都是以“人治”为主导的社会,甚至新中国成立以后,也有相当长一段时间,法律得不到应有尊重,尤其在“文革”中遭到践踏。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日益清晰,那就是要形成一个以“法治”为主导的现代社会。 [复习提问] (1)“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区别是什么?(2)法治社会的根本特点是什么? (学生回答后,教师引导)既然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切社会团体和组织、一切公民的行为都必须以宪法为最高准则,于是就产生了法制社会的两个重要取向:在制度层面上的规范政府取向和在观念层面上的权利本位取向。 在中国长其和法律观念中,在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上,一直是强调“义务”而忽视“权中国人民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努力奋斗,也是为了建立一个人民享有充分权利的社会,改变长期以来受剥削和压迫的状况。 [导入新课] 梁启超说:“国家,譬犹树也;权利思想,譬犹根也……为政治家者,以勿摧压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教育家者,以养成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私人者,无论士焉、农焉、工焉、商焉、男焉、女焉,各自坚持权利思想为第一义。” 三、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板书) 1.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板书) 提问:(1)什么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2)我国宪法规定了哪些公民的基本权利?(学生回答后,教师引导。) 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只有得到法律确认才是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保护。宪法是根本大法,由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是基本权利。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和政府有保证其实现的责任。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24项条款中,涉及公民权利的条款有18条,规定了公民20多项自由和权利,涉及政治、经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批评建议、控告检举、劳动、休息、养老、抚恤、保护妇女儿童、婚姻家庭等方面,内容十分广泛。 2.以宪法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系(板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非写进宪法就完事大吉了。相反,必须有相应配套、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1)立法保障(板书) 1978年以来的20年,是我国法制建设突飞猛进的20年,尤其是近5年(1993——1997年)来,八届人在常委会通过了117件法律和有关法律总是的决定,占20年立法总和的1/3以上。 提问:1978年以来,我国通过的与保证公民权利有关的法律有哪些?(学生回答后,教师引导。) a.     政治、民主权益保障类: 刑事诉讼法(1979年)、行政诉讼法(1989年)、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民事诉讼法(1991年)、国家赔偿法(1994年)等。 b.     社会、经济权益保障类: 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2年)、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婚姻法(1980年)、继承法(1985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退伍兵安置条例(1987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等。 c.     教科文卫权益保障类; 义务教育法(1986年)、职业教育法(1996年)、学位条例(1980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专利法(1984年)、著作权法(1990年)、食品卫生法(1995年)等。 正是以上这些法律确保公民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 (2)司法保障(板书) 有了这些具体而明确的法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就有章可循,但法律的实施还得靠司法系统,包括以律师、检察官、法官、舆论监督力量等一整套的社会力量相配合。我国宪法将审判权赋予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庭。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相应的审判庭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保证公民合法权益。 举例一:据有关资料统计,1996年,我国五千多万名城市消费者受到侵害,其中,93.9%受到劣质产品侵害,78.4%受到商业欺诈行为损害,14%受劣质服务侵害;98.5%的消费者蒙受了经济损失,约合68亿元,涉及1/4城市家庭,平均每户损失447元;43.6%的人受到心理伤害,而43.2%的消费者受欺诈后的态度是“忍了”,直接找经营者退换或索赔的只占32.7%. 举例二:1995年,青岛人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知假买假”,并向商家索赔,拉开了他闻名全国的“打假”序幕。他打假依据的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获双倍赔偿。但是,王海打假并不顺利。同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王海买假是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该不该接受法律保护,一直存在争议。在有些地方,王海和“王海”的追随者面临败诉。1997年,为将“打假”行为扩大化,王海又成立了专门“打假”的“大海公司”,从消费者行列迈到经营者行列中,使“打假”行动更具争议。现在,王海已成为中男最有急议的人物之一他的“打假”行动,既受到广泛赞扬和支持,也引起巨大非议。 问题与思考:怎样看待“王海现象”?他的“知假买假”行为应不应该得到法律运支待? 法律既是由人制定的,也是由人来执行的,而人自下而上在广泛和环境和复杂的系统中,使至高无上的法律每日面临着光怪陆离的社会生活中最为复杂的一面。在司法保障方面,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产生了深远影响。(具体内容见教材126页) [小结] 公民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权力保障的基础。我国法律在使公民权利合法化、保证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无论是立法系统还是司法系统,都在向现代化社会的方向迈进,法制建设在顺利进行。 [巩固新课] 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是一个复杂内容,不是制定了法律就完事大吉了。首先要熟悉与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相关的法律,其次要知道保障合法权利的实施过程。 [课后练习] 熟悉至少一个与保护自身全法权利相关的法律,举出自身权利尚未得到保护或正在受到侵害的事实。在寻求律师介入与帮助、法律保护与协助、传媒关注与监督方面,找到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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